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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世源与天津市山水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源,天津市山水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李世源。被告天津市山水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尹克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娜,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征,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源诉被告天津市山水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世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