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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侯露露与李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未民初字第06381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381号原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景银红,女,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尤亚琴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