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24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生于1933年8月14日。委托代理人:何恩乾,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45年1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无法提供被告邹某某送达地址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