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秋生与高建勇、王继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生,高建勇,王继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郑秋生,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勇,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继红,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生诉被告高建勇、王继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秋生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秋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