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广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广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家纯,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亚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欢,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广强,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广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炎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为佛山市南海区雍怡雅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被告邓广强是该小区x栋x房(面积为58平方米)的业主。根据该小区建设单位佛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雍怡雅居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管理费。原告如约提供了优质的物业服务,被告却从2013年5月1日起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856元(2013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共20个月)及滞纳金528.96元(各月滞纳金以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92.8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均从次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合计2384.9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打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原件),原告是佛山市南海区雍怡雅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提供者,住宅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3、欠费明细表,证明被告欠款明细和总额。4、房产查询证明(原件),证明被告是涉案房屋业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经审理查明,被告邓广强是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大浩湖度假区雍怡雅居x座x房(建筑面积为58平方米,权利证号为3074279)的业主。2008年12月1日,原告与雍怡雅居的建设单位佛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雍怡雅居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由原告对雍怡雅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为1.6元/平方米/月,业主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的管理费的千分之一交滞纳金。被告欠交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856元。另,按照上述标准,从被告逾期交费之日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为528.96元。本院认为,原告与雍怡雅居的建设单位佛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雍怡雅居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雍怡雅居的业主之一,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应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欠交的物业服务费1856元。由于被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其应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即违约金),但违约金应以原告主张的欠费总额为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广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服务费1856元及违约金528.96元给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以尚欠物业服务费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总额以所欠物业服务费本金为限)。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