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汾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孟占高与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汾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孟某,男。被告吕某,男。原告孟某诉被告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向原告收购核桃苗计款17000元,当即打下欠条,经多次追要被告给付4000元,并于2014年3月2日重新打下13000元的欠条。后经多次追索,被告一不接电话,二不偿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树苗款130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缺席,在本院向其询问时辩称,现尚欠原告13000元是事实,条子是答辩人打的,主要是暂无能力归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17000元的核桃树苗,后被告共支付4000元。2014年3月2日,通过结算,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核桃苗款13000元的欠据一支。此款经原告追索,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之本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基于的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尚欠原告核桃树苗款13000元,应予给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孟某核桃苗款13000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郭汾生审 判 员 蔚建中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延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