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民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邱某与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叶德英,龙泉市龙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路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某为与被上诉人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14)丽龙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代理审判员 应利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何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