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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丁生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执行人丁生晖申请执行人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生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1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生晖达成和解协议,即,于2015年2月开始,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直至付清1066615元至,执行费1320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5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雨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