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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红杰与徐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杰,徐龙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76号原告:王红杰。被告:徐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杰诉被告徐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红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