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红杰与徐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杰,徐龙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76号原告:王红杰。被告:徐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杰诉被告徐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红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