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京平与陈杰升、李尊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京平,陈杰升,李尊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33号申请人:王京平,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陈杰升,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尊霞,女,1978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王京平所有的鲁Q7XX**号宝马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