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378_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78_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63年4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76年8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吕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家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