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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魏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马嘶桥路58号。负责人邹某,该局书记。被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魏某,农民。(2014)鄂公安行非审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书和公计生证字(2013)第0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某银行存款54522元(其中诉讼费50元,执行费7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