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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执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支行与王开富、李建涛、苟存江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支行,王开富,李建涛,苟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初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负责人李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甘平,男,汉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开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李建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苟存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宝兴执初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王开富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宝兴支行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王开富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开富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宝兴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锦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