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易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曾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杨XX,女,汉族,农民。被告曾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曾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杨XX负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志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