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曾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杨XX,女,汉族,农民。被告曾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曾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杨XX负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志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