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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齐召艳与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召艳,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根,张忠波,储光清,何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09-1号原告:齐召艳,女,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高传鹏,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金根,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张忠波,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储光清,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何成,男,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召艳诉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根、何成、张忠波、储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原因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蒋永根审 判 员  董维秀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