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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德与铜陵市永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铜陵市永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永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成牛,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张德与铜陵市永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德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资产,但无法变现。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山红审 判 员  陈坦文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