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珠珠与被告江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珠珠,江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刘珠珠。被告江建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珠珠与被告江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珠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珠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