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行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柳元君与漳州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元君,漳州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行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柳元君,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漳州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郭进财,总经理。柳元君与漳州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漳龙文劳仲案(2014)0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内容,被执行人漳州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柳元君人民币106630.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柳元君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漳州伟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漳龙文劳仲案(2014)0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少华审判员 吴巧妹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