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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罗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41号罪犯罗成,男,生于1976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4日以(2002)绵刑初字第69、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罗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另两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元(未支付。)被告及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月1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罗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