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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培与柳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柳永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孙培,男,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柳永泉,男,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诉被告柳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