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杨某某,男,住邓州市。被告华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华某某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含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海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