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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马某甲,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马某乙,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雪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2举行婚礼,2006年4月9日婚生一男孩马熙博,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但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户口姓名变更登记表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子女,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华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