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开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西霞与被执行人王玉秀、张治本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日开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贺西霞:被执行人王玉秀、张治本:申请执行人贺西霞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玉秀、张治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87.5元,执行费126元,共计15213.5元由王玉秀、张治本承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于2014年11月28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当庭过付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贺西霞与被执行人王玉秀、张治本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申请执行人贺西霞向本院申请该案结案。至此,因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贺西霞与被执行人王玉秀、张治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