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执行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江梅玉、黄杭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江梅玉,黄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北路1号。代表人陈克勤,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晓华,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江梅玉,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上杭县。被执行人黄杭东,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江梅玉、黄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645.64元及利息。经查,本案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查封黄杭东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146号化建公司宿舍1幢602室集资房,但因该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故暂未能处置;本院已查封黄杭东闽F×××××号小车一部、江梅玉闽F×××××号小车一部,但因无车辆下落线索,暂未能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7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