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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124号原告范某某,又名范某某,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被告秦某某,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