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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立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小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阿某”(另案处理)驾驶租用的闽D×××××小轿车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同集中路1301号阳光美郡小区1号楼实施盗窃。被告人王某在24、25楼挨家敲门确认住户是否在家时,被居住在2503室的周某发现形迹可疑而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王某接“阿某”电话至20楼2005室被害人谢某的住家门口为“阿某”望风,“阿某”入室盗走谢某的人民币1445元、港币320元(折合人民币253元)、1张旧版人民币1元、2块银色钱币等物。当被告人王某携带上述盗窃的物品至该小区大门处时被等候在此的群众抓获,“阿某”则逃离现场。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现场缴获的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谢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潘某、周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车合同、外汇牌价表、情况说明、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人民币169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开锁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碰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雅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