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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德清县担保有限公司与陆伟荣、曹永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43号原告德清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国强,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沈海涌,公司职员。被告陆伟荣。被告曹永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陆伟荣、被告曹永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9元,由原告德清县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舟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