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家福与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福,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李家福,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家福与被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梨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即当事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不是我们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执行人拟定一份协议书让申请执行人签),而是申请执行人不与我合作联社签协议。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拟定的协议书我不能签,其理由:一、法院判决书判决要求被执行人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被执行人拟定的协议,第二项是乙方自停发之日起至上岗工作前的工资不予补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从上岗工作后开始享受;第五项乙方必须将其责任贷款(本息)偿还或清收后方可上岗工作,上述款项被执行人的要求我不同意,所以协议我不能签。本院认为国有法,家有规,作为一名单位的职工亦应遵守其单位的规章制度。被执行人同意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合情亦符合法律规定。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与被执行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其放弃权利,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梨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齐知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