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永祥,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某某,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