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勉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庆中与被执行人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中,蒋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勉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中,男,生于1942年5月,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蒋继成,男,生于1957年10月,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中与被执行人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蒋继成应于2014年7月2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庆中借款25000元、利息349元,负担诉讼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270元,合计26819元。逾期,被执行人蒋继成未执行。本院遂于2015年2月6日依法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26819元将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庆中依据本院(2014)勉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继成偿还借款25000元、利息349元,负担诉讼费1200元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70元,由被执行人蒋继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审 判 员 董 辉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汉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