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彰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展与刘昊、赵宇航、马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刘昊,赵宇航,马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彰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展,男,199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立坤,张展之父,汉族,农民。被告(反诉原告)刘昊,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宇航,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朔,1995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原告(反诉被告)张展诉被告(反诉原告)刘昊、赵宇航、马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立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展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立坤、被告(反诉原告)刘昊、赵宇航、马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展起诉及反诉答辩称,2014年11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刘昊对象与我对象发生争执,刘昊纠集被告赵宇航、马朔在彰武镇二号地老地方旅店将我打伤,我在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16933.25元,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经彰武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昊、赵宇航、马朔赔偿医疗费16933.25元、误工费36.15元×18天=650.7元、护理费95.88元×18天=1725.84元、伙食补助费15元×18天=270、交通费200元,合计19779.79元。因刘昊、赵宇航、马朔先打我,我才拿刀与之厮打的,对刘昊的经济损失只能承担30﹪被告刘昊答辩及反诉称:原告张展所述不属实。我们打架是张展先动刀才引起的。对张展的经济损失同意承担30﹪。张展将我左手打骨折,我在沈阳新民同生医院住院2天,支出医疗费5774.2元。故提起反诉,要求张展赔偿我医疗费5774.2元、误工费7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72.3元,合计5948.8元的70﹪即4164.16元。被告赵宇航辩称:原告张展所述我们打架事实存在,但因张展先用刀架在马朔颈部才引起双方厮打,张展应承担70﹪责任。被告马朔辩称:我们和张展打架是因为张展先用刀架在我脖子上后我们才打的张展,为此,张展应承担70﹪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5时许,原告张展的对象姚瑶在彰武镇老地方旅店和张展说有个叫陈春芳(陈晨)的总欺负她,恰巧张展认识陈春芳,张展便电话告知陈春芳别欺负姚瑶。此时,陈春芳正和被告刘昊(陈春芳对象)在刘昊承租的楼房内,陈春芳接完电话后气冲冲的来到老地方旅店,当时姚瑶和赵圣洁在旅店一楼接待室坐着,张展站在走廊站着,陈春芳问张展啥意思,姚瑶是她小妹,让姚瑶跟她走,这时,刘昊伙同赵宇航、马朔也来到旅店,刘昊让姚瑶下地,姚瑶没动地方,马朔冲姚瑶喊骂一句,姚瑶被吓哭了,张展质问马朔与其对象喊啥,刘昊说喊咋的,然后赵宇航往后推张展,马朔用拳头打张展,张展往后退了几步,从身后抽出其随身携带的一把刀架在马朔后颈部,刘昊想往上冲,被赵圣洁抱住,赵宇航和马朔与张展互相厮打一会儿,张展从旅店跑出,赵圣洁将刘昊松开,刘昊说继续打张展,赵宇航和刘昊追上张展,将张展又拽回屋,之后,赵宇航拿起旅店支门的木棒把张展打倒在地,刘昊和马朔用拳脚踢打张展,后旅店老板回来将双方拉开。在厮打中,张展右手拇指受伤,于当日到彰武县人民医院诊治,并立即转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指开放性外伤,右手拇指刀砍伤,尺侧指固有神经断裂,支出医疗费16933.25元。张展住院期间由父母护理,其父母均系农民;刘昊在双方打架后感觉左手疼痛,于2014年11月26日到沈阳新民同生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左手第五掌骨颈粉碎骨折。支出医疗费5774.2元。刘昊住院期间由其朋友护理,其朋友系农民。彰武县公安局对刘昊、赵宇航、马朔之行为分别作出给予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有关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经彰武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调解未果,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展提供的张展、张立坤居民身份证、彰武县人民医院医疗费收据、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有反诉原告刘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诊断书、沈阳新民同生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有被告赵宇航、马朔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有本院调取的彰武县公安局阜公(彰)行罚决字(2014)第572号598号、5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赵圣洁证言及张展、刘昊、赵宇航、马朔所作的相一致部分的陈述。证实了双方打架的经过。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认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任何人侵犯。否则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昊得知女友与张展及女友发生矛盾时,非但不进行劝解,而且还纠集赵宇航、马朔与张展对骂并厮打,在厮打中造成张展和刘昊受伤的后果,刘昊、赵宇航、马朔在本案中负主要责任,对张展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张展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的误工费数额较高,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而原告张展处事亦不够冷静,手持凶器与对方厮打,造成刘昊受伤之后果,在此案中负次要责任,对刘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对刘昊反诉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刘昊、赵宇航、马朔主张张展承担70﹪责任和刘昊主张张展负70﹪责任,均不符实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刘昊、赵宇航、马朔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张展医疗费16933.25元、误工费650.7元(36.15元×18天)、护理费1301.4(36.15元×2人×18天)、伙食补助费270元(15元×18天)、交通费200元,合计19355.35元的60﹪即11613.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反诉原告)刘昊、赵宇航、马朔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反诉被告张展赔偿反诉原告刘昊医疗费5774.2元、误工费72.3元(36.15元×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5元×2天)、护理费72.3元(36.15元×2天),合计5948.8元的40﹪即2379.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张展负担60元,被告刘昊、赵宇航、马朔负担88元,反诉费50元,由反诉原告刘昊负担30元,反诉被告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力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其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耿大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