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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诉被告王恩华、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王恩华,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1号原告王美,男,住大同市和顺街。委托代理人白小峰,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恩华,男,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毕强,男,住张家口市阳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83号。负责人王俊斌,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中路38号。负责人高力斌,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诉被告王恩华、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王恩华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美撤销对被告王恩华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武抒琴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尚 皓王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