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赵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赵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被告:赵辰,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赵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鹏飞代理审判员 胡 亮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