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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8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杨正兴民间借贷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淑芳;杨正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823-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芳,女,生于1965年6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八字渠村2队**。被执行人杨正兴,男,生于1956年8月2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房产**楼**张淑芳与杨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调确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正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