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亮诉被告李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亮;李中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C}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前民初字第3819号 原告杨亮,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李中原,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前郭县富丽花园小区。 原告杨亮诉被告李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3年9月6日前偿还。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全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亮起诉。 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