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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细雄与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雄,岳阳县人民政府,岳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岳阳县洞庭油脂有限公司,岳阳县城关镇桥东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1号原告陈细雄。委托代理人王京,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中于,县长。委托代理人许铭,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四佑,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第三人岳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四兵,镇长。委托代理人毛冬平,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岳阳县洞庭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新华。第三人岳阳县城关镇桥东居委会。负责人冯大明,男,汉族,1959年12月6日出生,岳阳县城关镇桥东居委会书记。原告陈细雄诉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岳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岳阳县洞庭油脂有限公司、岳阳县城关镇桥东居委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细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细雄承担。审 判 长  郭林梅审 判 员  程开支人民陪审员  杨建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