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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丁俊年与张勇、张洋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年,张勇,张洋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14号原告丁俊年。被告张勇。被告张洋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年与被告张勇、张洋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俊年以该案在公安机关尚未结案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张洋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俊年撤回对被告张勇、张洋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元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乔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