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郝玉财与张雁鹏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财,张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郝玉财,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张雁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黑龙江省林口县。申请执行人郝玉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雁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海柴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玉财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雁鹏尚欠人民币4194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柴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