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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符美珍与吴善友、彭肇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美珍,吴善友,彭肇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符美珍。委托代理人彭智有。委托代理人彭明。被告吴善友。被告彭肇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美珍诉被告彭肇财、吴善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符美珍于2015年1月31日以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符美珍负担。审判员  陈熙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彦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