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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黄衡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素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某向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某某支行申请开立了一张金穗贷记卡。2013年3月5日开始,黄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同年10月21日至11月5日,黄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大额透支消费,且没有归还信用卡欠款。截至2014年9月27日,黄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123.2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某某支行于2014年1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拨打电话、邮寄信函等方式催收,但黄某一直对拖欠的债款拒不归还,并通过改变联系方式来逃避银行催收。截至2014年9月27日,黄某的上述信用卡累计透支本息人民币共18786.13元。2014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巷某号出租屋将黄某抓获。案发后,黄某已经清偿全部欠款。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的陈述及授权委托书、报案控告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拖欠情况、对账单、催收历史记录、投递证明、透支通知书副本;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还款证明;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与被告人黄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瑞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