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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蒋雪云与洪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云,洪晓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42号原告蒋雪云。被告洪晓航。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雪云与被告洪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雪云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