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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解作明与钮香、段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钮香。委托代理人殷同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作明。原审被告段荣生。委托代理人殷同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钮香因与被上诉人解作明,原审被告段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钮香及其和原审被告段荣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同喜,被上诉人解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钮香因经济周转向解作明借现金35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解作明现金叁万伍仟元(正)整,35000元,借款人:钮香,××,平明安营村20-27号,现住果园小区17-7号,注段荣生系丈夫关系,××,住址同上(一样),借款日期6.29.2014。上述借款经解作明催要,钮香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原审法院另查明:钮香与段荣生系夫妻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钮香向解作明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钮香辩称,我根本就没有借解作明的钱,要求对借条做笔迹和指纹鉴定,因钮香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鉴定费,视为放弃对该借条做笔迹和指纹鉴定的权利。钮香又辩称该借款是用于赌博的,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该借款系在钮香与段荣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解作明将段荣生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解作明与钮香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解作明要求钮香偿还利息为月息3分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钮香、段荣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解作明借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钮香、段荣生负担(解作明已垫付,在钮香、段荣生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解作明)。钮香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钮香没有做生意,借款系用于赌博,钮香在赌场曾多次向解作明借款用于赌博,累计35000元,并于2014年6月29日向解作明出具35000元借条,该借款已分次还清,借条由林某撕毁。被上诉人解作明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钮香借款做生意是事实,并非借款赌博。2、钮香没有还款也是事实。原审被告段荣生述称:同钮香上诉意见。二审期间,钮香向本院申请证人林某出庭作证:证明钮香向解作明借款35000元及产生利息3000是事实,所借款项听钮香讲是用于赌博,钮香分数次已还清,款项还清后,解作明持有的借条和钮香持有的收条均被其撕毁。解作明质证认为,我和钮香之间有两笔借款,林某撕的是38000元借条。段荣生质证认为,钮香借解作明借款本息共38000元,无其它借款,该笔借款已经偿还,钮香借款是用于赌博,相关手续被林某撕毁。二审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庭审中,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钮香向解作明所借款项是否用于赌博。2、钮香所借款项是否已经偿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钮香上诉称,其向解作明所借款项系用于赌博并已还清,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林某的证言也不足以证明钮香的上诉主张,故钮香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钮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宜东审 判 员  汪家元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