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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彭小红、黎衍、李超、刘祥容诉张少恩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红,黎衍,李超,刘祥容,张少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彭小红,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原告黎衍,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彭小红。原告李超,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彭小红。原告刘祥容,女,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彭小红。被告张少恩,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小红、黎衍、李超、刘祥容诉被告张少恩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红、黎衍、李超、刘祥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小红、黎衍、李超、刘祥容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