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审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江北街道上卢社区东湖小区事务管理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江北街道上卢社区东湖小区事务管理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审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龙明。被执行人江北街道上卢社区东湖小区事务管理组。负责人许朝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东土资罚字(2014)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责令对非法占用的92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25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陆仟肆佰伍拾元整(6450元)。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北街道上卢社区东湖小区事务管理组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接到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4)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3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述申请执行内容中的第1、2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土资罚字(2014)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由东阳市上卢管理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振强审 判 员 吴凤鸣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