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沈红秋与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秋,沈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沈红秋,现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沈洪波,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红秋与被执行人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双方自行协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城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