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青岛磊杰制粉有限公司与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磊杰制粉有限公司,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孙淑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平行初字第5号原告青岛磊杰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万家镇西马丘村。。法定代表人XXX,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天辉。系青岛磊杰制粉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巩强,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作柱,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坤,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淑妮。委托代理人兰洪波,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磊杰制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孙淑妮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磊杰制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磊杰制粉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磊杰制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磊杰制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姜立业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