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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兆平与张树港、郭帅、赵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平,张树港,郭帅,赵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3469号原告:王兆平,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泗让,居民。被告:张树港,居民。被告:郭帅,居民,系被告张树港之妻。被告:赵庆峰,居民。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平与被告张树港、郭帅、赵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兆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王兆平负担。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孙安亮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