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曾富来申请赵其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富来,赵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曾富来,女,生于1977年10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赵其金,男,生于1969年4月20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其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其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南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