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宝鸡市进军商贸有限公司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宝鸡市进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南街。法定代表人闫科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亮,张红永,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宝鸡市进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东和平街。法定代表人:吕进军,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局宝市国土陈监字(2014)4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提交了据以申���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调查,被申请人宝鸡市进军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法定机关批准和未办理合法有效用地手续,2014年1月私自与水莲寨村二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于同年5月动工建日用杂货仓库,共占地2788平方米(4.18亩),现已建成,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4)4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基本合法,且执法过程中无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应准予执行。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4年11月5日将处罚决定书���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和申请复议,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4)4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项,即对宝鸡市进军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2788平方米(4.18亩)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41820元的行政处罚。审判长 邓惠歌审判员 赵东晓审判员 景兰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宁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