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祝春美与祝春美、朱赛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祝春美,朱赛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7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锁鸿。委托代理人蒋江峰。被告祝春美。被告朱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春美、朱赛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经 君 百度搜索“”